关于批准释放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文号:国核安发[2015]184号
颁布日期:2015-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核安发[2015]184号

关于批准释放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通知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释放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离开90%额定功率控制点的请示》(福核发〔2015〕415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5年8月31日至9月2日对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进行了离开90%额定功率(热)前的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报告见附件)。检查结果表明,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已具备离开90%额定功率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批准你公司在按90%额定功率要求确认相关系统、设备以及状态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以实施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继续提升功率的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提升功率操作,保证机组运行安全。如果提升功率过程中发生影响二号机组安全的事件,应立即停止提升功率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附件: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核安全检查报告

http://www.mep.gov.cn/gkml/hbb/haq/201509/t20150914_309729.htm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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