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推选活动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推选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推选活动的通知
人口办宣教函[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人物的示范作用,弘扬时代精神,树立学习榜样,唤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帮助和引导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致富,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国开展“第三届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之星”推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范围
近年来在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帮助下,通过“三结合”、“少生快富”工程、幸福工程、计划生育家庭贴息贷款等项目创业致富的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典型。
二、推选标准
(一)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积极创业,勤劳致富,效果显著、持久,事迹有强烈的感染力;
(三)有示范带头作用,在当地或全国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三、推荐办法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推荐本地区候选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候选人不超过5名,6000万以上的人口大省可适当增加1-2名。
(三)推荐单位须核实人物事迹,如有虚假和不实问题,将取消其推选资格。
四、推选程序
第一阶段(2013年3月15日前):各地推荐。
第二阶段(2013年3月下旬):初选。由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对各地候选人进行初选。
第三阶段(2013年3月下旬):公示。在报纸和网站对初选入围的候选人的事迹进行宣传,组织公众评议。
第四阶段(2013年4月上旬):定评、通报。评委会参考公众评议情况,推选出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并向各地通报。
五、报送办法
(一)报送材料:第三届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10份,候选人工作照片和生活照片各2张,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材料要求:事迹材料应真实、感人,有故事性,1500字左右。
(三)截止日期:2013年3月15日(以邮戳为准)。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此次推选活动的组织领导。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各层级广泛开展推选活动,通过多层次的推荐、评选,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唤起全社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司石雅茗
电话:(010)620307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邮编:10019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第三届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候选人推荐表
http://www.chinapop.gov.cn/xxgk/tzgg/201302/W020130225547242537247.doc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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