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2号)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6-0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2号)

经查,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佩洁尔牌PM-F800D型风机盘管式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卫消字(2011)第0032号)”、“佩洁尔牌PM-Y2000D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1)第0108号)”、“佩洁尔牌PM-B1000D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1)第0109号)”、“佩洁尔牌PM-L1000D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1)第0166号)”、“佩洁尔牌PM-Y1200D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14号)”、“佩洁尔牌PM-B600D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12号)”、“佩洁尔牌PM-B800D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13号)”、“佩洁尔牌PM-DBFP4L(W)新风式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81号)”卫生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委依法撤销以上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上述违法产品的,可以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举报,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29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