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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计生函〔2013〕113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豆蔻等食品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12〕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12729.1-2008)的物质(罂粟种子除外),可继续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
二、列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尚未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12729.1-2008)的物品,如需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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