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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09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齐山摩崖石刻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文物保函〔2015〕2093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池州市齐山摩崖石刻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皖文物保〔2014〕33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不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编制要求,对规划编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述不充分,我局暂不同意齐山摩崖石刻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所报立项报告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进一步补充规划编制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范措辞、语句,如“核心保护区”等用词有误。
(三)正确区分文物保护规划与风景旅游区规划,应进一步规范规划的指导思想,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主,避免出现过多的旅游相关内容。
(四)进一步完善基础资料,补充规划范围面积等相关数据。
三、请你局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及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修改、完善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经你局核准后,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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