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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呼和浩特清真大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10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清真大寺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立项的请示》(内文物发〔2014〕13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呼和浩特清真大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文物构成及保护对象类型,重视对文物分布范围和历史资料的研究、收集,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加强对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保护现状等方面的评估,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要求和控制指标,控制文物周边生产建设活动,保护文物及其周边环境风貌。
(三)加强展示利用研究,结合寺院未来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进行详细的阐释和说明,并明确文物的利用方式和展示措施等内容。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呼和浩特清真大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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