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尼山孔庙和书院保护规划的批复
关于尼山孔庙和书院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尼山孔庙和书院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977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尼山孔庙及书院保护规划的请示》(鲁文发[2013]4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尼山孔庙和书院保护规划。
二、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将艺术价值内容纳入科学价值中。
(二)现状评估部分
1.完善文物现状评估,补充文物本体年代认定,列表说明历史修缮情况,科学评估修缮工程效果。
2.补充夫子洞村的环境评估、尼山水库的文物影响评估。
3.补充防雷等自然灾害防治措施的评估内容。
(二)保护区划部分
1.明确一般保护区内建筑体量的限定要求。
2.补充夫子洞村的管理要求。
3.游客服务设施应在保护范围之外选址建设。
(三)保护措施部分
根据现状评估结论,明确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
(四)专项规划部分
明确考古工作的目的、内容和要求。补充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规划内容。
(五)应进一步规范文本、图纸,保护区划图应与文字表述一致;补充基础设施图等。调整、完善规划文本的体例和表述。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尼山孔庙和书院保护规划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加强对尼山孔庙和书院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制订专项管理法规,并提出具体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居民搬迁以及环境整治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31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