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溪文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安溪文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398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溪文庙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14]9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溪文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深入开展文物及其文化内涵的调查研究,补充对相关可移动文物及地方文化传统的保护内容,准确评估文物和环境面临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相关管理要求,控制周边建设项目,保护文物及其环境风貌。

(三)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应过分强调和依赖GIS系统(地理信息系统)。

(四)按照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重新编制图纸目录,规范文字表述。如,专项规划不应采用“本体保护通则”、“环境整治通则”等提法。

(五)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详细规划的衔接。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安溪文庙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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