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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赴韩国举办《中国古代饮食器具展》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赴韩国举办《中国古代饮食器具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507号
中国国家博物馆:
你馆《关于拟赴韩国举办“中国古代饮食器具展”的请示》(国博外〔2009〕03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馆应韩国启明大学行素博物馆、韩国釜山博物馆的邀请,于2009年5月20日至11月15日赴韩国举办“中国古代饮食器具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同意你馆提供展品110件(组),其中一级文物5件(组)。展品务必于展览结束后安全返回境内。
四、有关展览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请认真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确保展品安全。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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