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韩国举办《中国古代饮食器具展》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赴韩国举办《中国古代饮食器具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507号

中国国家博物馆:

你馆《关于拟赴韩国举办“中国古代饮食器具展”的请示》(国博外〔2009〕03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馆应韩国启明大学行素博物馆、韩国釜山博物馆的邀请,于2009年5月20日至11月15日赴韩国举办“中国古代饮食器具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同意你馆提供展品110件(组),其中一级文物5件(组)。展品务必于展览结束后安全返回境内。

四、有关展览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请认真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确保展品安全。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