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日本举办“哈尔滨金代文化展”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赴日本举办“哈尔滨金代文化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488号

黑龙江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哈尔滨市金上京历史博物馆拟赴日本新泻举办展览的请示》(黑文发〔2009〕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哈尔滨市金上京历史博物馆应日本新泻市政府的邀请,于2009年9月12日至11月8日赴日本新泻市历史博物馆举办“哈尔滨金代文化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同意哈尔滨市金上京历史博物馆提供展品92件(套)。展品务必于展览结束后安全返回境内。

四、有关展览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请认真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确保展品安全。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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