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赴突尼斯举办《华夏瑰宝展》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同意赴突尼斯举办《华夏瑰宝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421号

中国文物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赴突尼斯举办〈华夏瑰宝展〉的请示》(文交流〔2009〕36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应突尼斯国家遗产研究院的邀请,于2009年5月8日至8月8日赴突举办《华夏瑰宝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同意你中心提供文物展品78件(组),其中一级品15件(组)。展览结束后请将全部展品安全运回国内。

四、有关展览费用按照协议规定由中突双方共同负担。

请注意做好展品的安全工作。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请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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