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同意赴突尼斯举办《华夏瑰宝展》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同意赴突尼斯举办《华夏瑰宝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421号
中国文物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赴突尼斯举办〈华夏瑰宝展〉的请示》(文交流〔2009〕36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应突尼斯国家遗产研究院的邀请,于2009年5月8日至8月8日赴突举办《华夏瑰宝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同意你中心提供文物展品78件(组),其中一级品15件(组)。展览结束后请将全部展品安全运回国内。
四、有关展览费用按照协议规定由中突双方共同负担。
请注意做好展品的安全工作。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请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