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的公告》(2014年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冰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7月1日起,依照中冰自由贸易协定和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中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可以作出中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冰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3.中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

4.中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样本)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22日

中冰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中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pdf

中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样本).doc

中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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