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对香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香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3年第51号公告)

由法国农业、食品、渔业、农村事务及土地整治部推荐,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出的香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相关规则要求,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香槟(Champagne)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附件:香槟(Champagne)质量技术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4月11日

附件.doc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4/P020130411557341626569.doc

附件说明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4/P0201304115573420043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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