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爱沙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爱沙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4年9月8日,爱沙尼亚兽医与食品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9月2日,该国瓦尔加省(Valga)有1头野猪发生非洲猪瘟。这是爱沙尼亚首次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爱沙尼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爱沙尼亚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2014年9月2日起启运的来自爱沙尼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爱沙尼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爱沙尼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爱沙尼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农业部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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