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疯牛病国家牛油脂的公告》(联合公告2010年第73号)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文号:2010年第73号
颁布日期:2010-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疯牛病国家牛油脂的公告》(联合公告2010年第73号)

2010年第73号

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疯牛病国家牛油脂的公告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有关标准,经科学评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仅限于工业用途的疯牛病国家牛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不超过0.15%)及其产品进口。

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9月28日第407号公告中有关牛油脂的要求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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