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的函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的函

农办医函〔2015〕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你厅《关于在宁夏全面实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的请示》(宁农局(医)发〔2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自2015年4月1日起全面实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停止手写出证。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及填写需符合《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规定,印刷可采用重量为70-80克的A4纸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留存纸质存根,不得以电子文档代替纸质文档存档。

三、请你厅在实施电子出证前,将软件开发环境、系统主要功能模块、硬件要求及随机打印拟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本,报我部兽医局备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附件:

农办医函〔2015〕1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504/P020150416591832756127.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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