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试点工作的函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试点工作的函

农办医函〔2015〕9号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开展激光灼刻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试点工作的请示》(粤牧〔2015〕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省深圳市在生猪屠宰环节使用激光灼刻式检疫验讫印章。激光灼刻式检疫验讫印章印迹应与现行国家规定的检疫验讫印章印迹的尺寸、规格、内容一致,不能对动物产品产生污染。使用激光灼刻式检疫验讫印章的动物产品可在全国范围流通。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3月6日

附件:

农办医函〔2015〕9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503/P020150310550504534131.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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