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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的函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的函
农办医函〔2015〕7号
福建省农业厅:
你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申请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的请示》(闽农医〔2015〕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具有出证权限的官方兽医在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后,通过电子出证系统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产品A、产品B)。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及填写需符合《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规定,印刷可采用重量为70-80克的A4纸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留存纸质存根,不得以电子文档代替纸质文档存档。
三、请你厅在实施电子出证前,将软件开发环境、系统主要功能模块、硬件要求及随机打印拟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本,报我部兽医局备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附件:
农办医函〔2015〕7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502/P020150211519392453758.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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