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的函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农办医函[2014]42号
颁布日期:2014-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的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推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的请示》(兵农(医)发〔2014〕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2014年9月起,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及填写需符合《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规定,印刷可采用重量为70-80克的A4纸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留存纸质存根,不得以电子文档代替纸质文档存档。

三、请你局在实施电子出证前,随机打印拟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本,报我部兽医局备案。

四、实行电子出证后,必须加大对伪造、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防伪管理。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日

附件:

附件.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408/P02014080861749063567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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