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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级氯化钠有关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牧函(2014)7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级氯化钠有关问题的函
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被“异地封存”的饲料级氯化钠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公司提供材料,我部经查核确认,海盐调味品(福州)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是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取得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许可证的合法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添(2013)T00020),其销售的饲料级氯化钠产品属于饲料添加剂,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苏饲添字(2013)230701),可以用于饲料生产。你公司采购使用该产品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3日
附件:
农办牧函〔2014〕7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404/P020140424385695215283.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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