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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医函〔2014〕19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
你局《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聘用执业兽医师注册问题的请示》(粤牧〔2014〕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业兽医注册。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不得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或者备案。
二、关于执业助理兽医师权限。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等活动。
三、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开办条件。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执业兽医师。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
附件:
农办医函〔2014〕19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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