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春季田管暨春耕备耕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4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对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实施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范围

本次监督抽查范围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和湖南等12个省(区)的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和农资市场。其中,抽查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36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每家企业抽取2个批次的复混肥料和/或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样品。农资市场由抽查单位确定,每个省(区)选取4个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复混肥料和/或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样品。

二、监督抽查方法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企业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1000吨。抽样人员在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对标注“配方肥”标识的复混肥料、掺混肥料,要查看与农业部门合作推广配方肥协议或合同,配方肥生产入库和销售台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市场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抽样单位应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和《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样品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掺混肥料样品(含标注“配方肥”)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意见》(农农发〔2013〕1号)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产品质量依据被检产品执行标准和标签明示值进行判定。包装标识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承检机构。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五、任务分工

本次肥料监督抽查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6个具有肥料检测资质的部级质检中心实施。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负责河南和湖北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负责吉林和黑龙江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负责江西和湖南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负责河北和山东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江苏和安徽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负责内蒙古和辽宁的企业和市场抽检。

六、时间安排

3月25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4月30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

七、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有关质检中心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二)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要按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备案;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各质检中心在报送样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情况、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情况、标签标识及标注“配方肥”生产、销售和追溯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等。

(三)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在抽样时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四)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检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和检查的,以不合格论处。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强化肥料登记管理,参照本通知精神,建立肥料定期监督抽查制度;要结合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省(区、市)春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保障春季农业生产安全。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监测处、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系人:郑磊,电话:010-59194504,传真:010-59194730。

附件:1.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抽查名单

2.肥料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肥料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包装标识抽查不合格结果汇总表(样本)

5.复混肥料企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6.掺混肥料企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7.复混肥料市场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8.掺混肥料市场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抽查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

1

郑州那威高肥业有限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

2

河南中原大化集团责任有限公司

3

洛阳中丰肥业有限公司

4

湖北富来地金润肥业有限公司

5

湖北冠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

湖北翔农化肥有限公司

7

吉林润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8

吉林天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

吉林邦农科技有限公司

10

明水北方复混肥有限公司

11

黑龙江省神农农业科技集团

12

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

13

江西开门子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14

南昌市沃尔得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15

江西省奉新县复混肥厂

16

湖南万欣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17

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

湖南省中科农业有限公司

19

衡水田丰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20

河北诚成肥业有限公司

21

河北沃土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22

众德肥料(烟台)有限公司

23

山东鲁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4

禹城市聚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5

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26

江苏省支和肥业有限公司

27

南通海陵肥料有限公司

28

安徽省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

29

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

30

安徽省文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31

巴彦淖尔市德源肥业有限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32

奈曼旗美可施肥业有限公司

33

内蒙古耕宇化肥有限公司

34

辽宁锦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35

辽宁西洋特肥股份有限公司

36

辽宁翠龙肥业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肥料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4〕号)要求,我中心于年月日在市场抽到由经销的你单位生产的肥料,商标为登记证号为生产日期/批号为抽样编号:,抽样单附后。现请你单位对肥料样品等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样品确认书于年月日前《肥料样品确认书》反馈给我中心。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视为确认。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

年月日

-————————————————–

肥料样品确认书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市场抽检到的肥料样品,经过本单位核实,现予以确认。

该样品□是/□不是我单位生产的(如勾选“不是”,须具体陈述相关理由)。

确认肥料生产企业(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肥料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4〕号)要求,我中心于年月日抽查了你单位生产的肥料,商标为登记证号为,检验结果为,检验报告附后。请于年月日前将《肥料样品检验结果确认书》反馈给我中心。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视为对结果认可。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

年月日

-————————————————–

肥料样品检验结果确认书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

我单位对肥料样品的检验结果没有异议,现予以确认。

我单位对肥料样品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检验结果确认肥料生产企业(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包装标识抽查不合格结果汇总表(样本)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序号

是否标注“配方肥”

商标

登记证号

生产批号/日期

生产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经销单位

市场所在地

不合格项目

及原因

附件5

复混肥料企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序号

是否标注“配方肥”

商标

登记证号

生产批号/日期

生产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检测结果

总氮

(%)

有效磷(%)

(%)

总养分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氯离子(%)

粒度

(%)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注:检测结果检测值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字体加粗标出。

附件6

掺混肥料企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序号

是否

标注

“配方肥”

商标

登记证号

生产批号/日期

生产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检测结果

备注

总氮

(%)

有效磷

(%)

(%)

总养分

(%)

水溶性磷

占有效磷

百分率

(%)

氯离子(%)

粒度

(%)

水分

(%)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注:检测结果检测值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字体加粗标出。

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钙、镁、硫、铜、铁、锰、锌、硼、钼时,需对标明项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在备注中注明。

附件7

复混肥料市场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序号

是否

标注

“配方肥”

商标

登记证号

生产批号/日期

生产企业名称

经销单位

市场

所在地

检测结果

总氮

(%)

有效磷(%)

(%)

总养分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氯离子(%)

粒度

(%)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注:检测结果检测值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字体加粗标出。

附件8

掺混肥料市场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序号

是否

标注

“配方肥”

商标

登记证号

生产批号/日期

生产企业名称

经销单位名称

市场所在地

检测结果

备注

总氮

(%)

有效磷(%)

(%)

总养分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氯离子(%)

粒度

(%)

水分

(%)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注:检测结果检测值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字体加粗标出。

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钙、镁、硫、铜、铁、锰、锌、硼、钼时,需对标明项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在备注中注明。

附件:

农办农[2014]6号fj.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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