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农办医函[2013]38号
颁布日期:2013-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

福建省晋江市农业局:

你局《福建省晋江市农业局关于请求协调解决动物检疫案件的请示》(晋农[2013]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私屠滥宰活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派员为其检疫,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屠宰厂(场),货主按规定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

附件:

农办医函〔2013〕38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8/P020130806544908985792.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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