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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医函[2013]38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
福建省晋江市农业局:
你局《福建省晋江市农业局关于请求协调解决动物检疫案件的请示》(晋农[2013]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私屠滥宰活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派员为其检疫,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屠宰厂(场),货主按规定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
附件:
农办医函〔2013〕38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8/P020130806544908985792.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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