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2012年5月1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后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制度和要求,规范饲料行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饲料行政许可申请人正确理解审批要求,我部制定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现予公布。农业部2006年2月28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
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5: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4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1.5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1.6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
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2.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2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3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2.4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
2.5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