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政函[2012]51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2]51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渝农文[2012]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生产所在地”是指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具体生产地点。
二、对已取得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其持有的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免于提交《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2012061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51号).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206/t20120619_2766144.htm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