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打假案件查处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打假案件查处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质 2012 26号 ---|--- 颁布日期:2012-06-0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打假案件查处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 农办质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打假案件查处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质 [2012] 26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打假案件查处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
农办质[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农资打假大案要案的跟踪督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建立案件查办定期统计跟踪督办制度”批示精神,农业部决定建立农资打假案件查处工作月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填报《农资打假案件信息报送表》(附件1)和《重点督办案件每月查办进展表》(附件2),同时报送移送司法机关案件和捣毁窝点的案情简介。
二、时间要求
各地于6月15日前,报送5月份的数据和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的总结。从2012年6月份起,每月4日前(重要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2日)报送上月数据。
三、其他要求
各地要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做好数据审核把关,上报数据须经主管领导审定。在报送纸介文件(文件需加盖公章)的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联系人:崔翔;电话:(010)59191871;传真:(010)59193157;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农资打假案件信息报送表
2.重点督办案件每月查办进展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附件.doc
农办质〔2012〕26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pzlaq/201206/t20120606_2751571.htm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