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同意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开展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函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农医函[2010]1号
颁布日期:2010-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同意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开展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函

农医函[2010]1号

你校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关于猪流感实验活动申请的函》收悉。经审查,该实验室已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具备从事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的能力和生物安全条件。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从事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核酸提取及生物学特性测定实验。实验活动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生物学特性测定每批次使用小鼠数量不超过100只,分离鉴定后的病毒应存放在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

实验活动期间,该实验室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实验室生物感染控制,并分别于2010年6月、2010年9月和2010年12月底前将实验活动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