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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关于同意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开展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函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医函[2010]1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关于同意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开展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函
农医函[2010]1号
你校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关于猪流感实验活动申请的函》收悉。经审查,该实验室已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具备从事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的能力和生物安全条件。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从事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核酸提取及生物学特性测定实验。实验活动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生物学特性测定每批次使用小鼠数量不超过100只,分离鉴定后的病毒应存放在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
实验活动期间,该实验室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实验室生物感染控制,并分别于2010年6月、2010年9月和2010年12月底前将实验活动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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