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农办医函[2010]3号
颁布日期:2010-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复函

农办医函[2010]3号

北京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函》(京农函[2010]25号)收悉。宠物医师是兽医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之一,你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宠物医师考核认证属于职业技能鉴定范畴。开展宠物医师考核认证,目的是评价其兽医职业技能水平,而不是兽医从业人员资格准入条件。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兽医人员,需要从事动物诊疗等兽医执业活动的,必须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请你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加强执业兽医管理,切实推进新型兽医队伍建设。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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