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抽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抽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抽查的通知
各蚕桑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厅(局、委)、丝绸公司,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
为严格贯彻实施《蚕种管理办法》,确保我国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的质量,保障蚕桑生产稳定发展,维护广大蚕农的切身利益,我部决定对2010年全国蚕桑生产所用的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以及桑树种子、苗木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江西等13个省(区、市),2009年生产的主推蚕品种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
(二)桑树种子和苗木
广东省和广西自治区2010年生产的杂交桑种子,江苏省、浙江省2009年繁育的桑树嫁接苗。
二、抽样时间与数量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抽样时间:蚕种经浴消、整理后的冷藏期,即2010年1月~3月。
抽样数量:桑蚕原种各省(区、市)抽取2~4个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每个省(区、市)抽查2~3个冷库;在库蚕种以蚕种场为单位,年生产蚕种5万张以下的抽1个批次,5~10万张的抽2个批次,10万张以上的抽3个批次。
(二)桑树种子和苗木
杂交桑种子于2010年5月至6月抽样,各省抽查2~3个种子圃,个种子圃抽取2~3个样品。
嫁接苗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抽样,各省抽查2~3个苗圃,个苗圃抽取2~3个样品。
三、检验标准及项目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桑蚕原种按《桑蚕原种》(GB/T19179-2003)和《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包装(单蛾良卵数、折净率、标签、合格证)、每张良卵数、良卵率、实用孵化率、病卵率、纯度。
桑蚕一代杂交种按《桑蚕一代杂交种》(NY326-1997)和《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1997)检验,内容包括:外观包装、卵量、良卵数、良卵率、杂交率、实用孵化率、病卵率等。
(二)桑树种子和苗木
桑树种子和苗木按《桑树种子和苗木》(GB19173-2003)、《桑树种子和苗木检验规程》(GB/T10177-2003)检验。
杂交桑种子检验项目包括:种子外观、千粒重、发芽率、含水率、纯度、净度等;桑树嫁接苗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苗径、根系、品种纯度检验和危害性病虫害检疫。
四、组织管理
各蚕桑生产省(区、市)的蚕种抽查工作由其蚕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此基础上,对13个重点省(区、市)的抽查,我部委托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进行。抽样方式由部蚕桑质检中心牵头,有关省派人参加,实行混合编组、交叉取样。抽样人员由部质检中心人员、其它省蚕种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与被抽查省(区、市)蚕种质量管理部门和蚕桑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对各省(区、市)抽查活动具体组织由部蚕桑质检中心另行通知,拟抽派的其它省蚕种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名单需严格保密,防止影响公正抽样。样品由部质检中心负责检验。
五、抽查要求
(一)抽查人员要以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质量监督检验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抽查工作。
(二)各有关省(区、市)蚕业生产主管部门要做好各项必要的准备,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次抽查工作。
(三)未列入抽查范围的省(区、市)蚕业生产主管部门,也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四)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要严格抽样和检验工作制度,并将抽检结果尽早书面报送我部种植树业管理司。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涛、李龙
电话:0511-85616673、85616637
传真:0511-85639848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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