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农〔2009〕119号 |
|---|---|
| 颁布日期:2009-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各有关试验单
位:
根据农业部《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农发[2002]10号)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和考核,2007年1月19日我部以802号公告批准北京市农药检定所等60个单位承担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现其三年有效期即将届满。为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数据的科学、准确、可靠,我部拟于近期开展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质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质续展的单位;
(二)新申请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质认证的单位。
二、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截止至11月15日,以纸质申报材料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质认证申请表(附件1);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两份);
(三)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工作总结。
申报材料须按考核项目内容编写并汇编成册,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室(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100125),联系人:龚勇、刘光学,电话:010-59194077,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考核评审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质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见附件2。对于申请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质续展的单位,要重点考察其近三年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考核评审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五、其他事宜
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将本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到本辖区内的有关试验单位。
附件:1.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质认证申请表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ZZYGLS/200911/P020091102393078590856.doc
2.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质考核内容和指标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ZZYGLS/200911/P020091102393078751930.doc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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