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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请转报良美公司人工养殖鲟鱼鱼籽酱出口有关材料的函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渔函〔2009〕49号 |
|---|---|
| 颁布日期:2009-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请转报良美公司人工养殖鲟鱼鱼籽酱出口有关材料的函
农办渔函〔2009〕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湖南省资兴市良美鲟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出口人工养殖鲟鱼鱼籽酱产品的报告进行了论证。与会专家认为申请单位已具备持续规模化生产鱼籽酱的能力,建议按照CITES规定的程序向公约秘书处备案后,组织开展人工养殖鲟鱼鱼籽酱生产、出口或再出口贸易。
现将有关材料转你办,请转报CITES秘书处备案。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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