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财〔2009〕94号 ---|--- 颁布日期:2009-08-1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财〔2009〕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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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农办财〔2009〕9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涨幅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8月起,部机关、部属在京单位月计划累计采购台式计算机50万元、打印机30万元、网络设备120万元以上的,不再执行协议供货,应当编制批量采购实施计划,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各单位的批量采购实施计划(加盖单位公章)于每月10日前报部财务司资产管理处。
二、驻地位于京外县以下的京外部属单位在执行中央集中采购定点服务项目时,如果通过自行采购或当地政府采购的服务价格低于中央定点采购价格,或价格相同但服务条款优于中央定点采购条款的,以及当地无中央定点采购服务商的,可以按照自行采购或定点政府采购结果执行,具体执行情况填报“中央单位属地化采购情况汇总表”,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报部财务司资产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59193216,传真:(010)59192522,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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