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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医函〔2015〕19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验用食蟹猴检疫有关事项的函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非人灵长类动物(食蟹猴)检疫出证的请示》(琼农发〔2015〕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实验用食蟹猴生产单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时,应提交检疫申报单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养殖档案;
(二)《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食蟹猴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四)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三个月内的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申报后,应将相关资料原件退还申报单位。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对食蟹猴进行临床健康检查,临床检查健康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食蟹猴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其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附件:
农办医函〔2015〕19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504/P020150430625466368752.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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