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我国渔船过境俄罗斯水域注意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我国渔船过境俄罗斯水域注意事项的通知

农办渔【2014】61号

近年来,我渔船因航行或避风等原因过境俄罗斯管辖水域的情况日益增多。近日,我驻俄罗斯使馆转来俄罗斯联邦安全局所属萨哈林州边防局来电,要求所有中国渔船通过其所辖俄专属经济区时必须事先通报俄方主管部门。为保障我渔船和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件,现就我渔船过境俄罗斯管辖水域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渔船(包括悬挂中国国旗的渔船和悬挂第三国国旗但是中国企业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的渔船)在航行通过俄罗斯水域时,渔船所属企业应提前向俄罗斯萨哈林州边防局通报船名号、所挂国旗、注册港口、进出俄专属经济区坐标及预计时间、所载货物品种及数量、装货地点及货物来源等信息。

二、因避风、船舶故障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入俄罗斯水域紧急避难的渔船,应由其所属公司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统一向俄罗斯萨哈林州边防局通报相关渔船信息。相关渔船应按照国际惯例和规则,在俄方指定地点避难或停泊,并遵守俄方有关法律规定。

三、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辖企业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应做好过境俄罗斯水域渔船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联系方式: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电话:0580-3698277、010-65850682;

传真:0580-3698278、010-65850551。

俄罗斯萨哈林州边防局协调处值班电话:001-4292-492175;传真:007-4292-435120;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日

附件:

农办渔[2014]6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504/P020150414598706228083.ceb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