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农办政函【2013】44号
颁布日期:2013-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法律解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请示》(京农文〔2013〕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养殖者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自行配置的饲料,无需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但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饲料。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

附件:

农办政函〔2013〕4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307/P020130731353048369950.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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