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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答复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政函【2013】44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法律解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请示》(京农文〔2013〕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养殖者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自行配置的饲料,无需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但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饲料。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
附件:
农办政函〔2013〕4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307/P020130731353048369950.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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