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为落实好《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3]1号)中“开展家庭农场统计监测”的要求,全面了解目前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决定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有关安排如下:

一、调查范围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本次调查的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有关要求

1.请各省(区、市)负责调查本行政区范围内截至2012年底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填入附表。

2.请各省(区、市)在开展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分别选择种植业、养殖业和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各1个作典型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基本情况、流转土地情况、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投入产出及其效益情况和获得补贴情况等,调查材料(每个典型不超过1500字)请随附表一起反馈。

3.请各省(区、市)高度重视此次家庭农场调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于4月25日前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反馈至农业部经管司体制处。

附件:各省(区、市)家庭农场调查汇总表

联系人:吴晓佳杨凯波

联系方式:010-5919186759193116

传真:010-59193196

邮箱:[email protected]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8日

附件:

各省(区、市)家庭农场调查汇总表

省份: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指标名称

代码

单位

数量

(一)家庭农场总数

1

1.从事种植业

2

其中:种植粮食作物

3

2.从事养殖业

4

3.从事种养结合

5

4.其他

6

(二)家庭农场经营耕地总面积

7

万亩

1.50亩以下

8

2.50-100亩

9

3.100-500亩

10

4.500-1000亩

11

5.1000亩以上

12

(三)全年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

13

万元

1.10万元以下

14

2.10-50万元

15

3.50万元以上

16

(四)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

17

万人

1.家庭成员

18

万人

2.常年雇工

19

万人

(五)已认定注册家庭农场数量

20

其中:农业部门认定

21

工商部门注册

22

(六)全年扶持家庭农场财政资金总额

23

万元

其中:省级

24

万元

市级

25

万元

县级及以下

26

万元

指标解释:

1.全年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指家庭农场2012年度从事农产品销售、经营服务等全部经营性收入。

2.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平衡关系:1=2+4+5+6=8+9+10+11+12=14+15+16;17=18+19。

附件:

农办经〔2013〕6.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303/P020130321334864452649.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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