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水产健康养殖执法示范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水产健康养殖执法示范活动的通知

农办渔[2013]12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渔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部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执法示范活动”,结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选取部分重点县级渔政执法机构作为执法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单位

经我部渔政指挥中心与相关省(市)协商,确定北京、辽宁、吉林、江苏、湖南5个省(市)的11个县级渔政执法机构为2013年执法示范单位(名单见附件1)。

我部已将2013年各示范单位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执法示范”工作补助经费列入“渔政管理”项目预算,由各示范省(市)的省级渔政执法机构统筹安排。

二、工作目标

执法示范活动以“规范执法,强化服务”为原则,通过对辖区内现有及今年新申报创建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执法监管,积极探索有效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执法规范化工作模式,促进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同时,增强执法人员在执法管理中服务渔民的意识,有效提升示范单位辖区内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信誉,发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对周边水产养殖企业和经营者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养殖业户配合渔政执法的积极性。

三、工作要求

执法示范活动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各示范省的省级渔政机构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办渔[2010]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规范执法,强化服务”的原则,对参与示范的渔政执法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并按以下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一)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2.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

3.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4.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档案;

5.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二)对示范场开展执法检查和服务

1.检查有关合法证件完备情况;

2.检查《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的使用情况;

3.检查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4.配合产地水产品抽检情况;

5.加强示范场培训和指导等服务工作;

6.各县级示范单位可制作“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执法结果告知书”(基本格式见附件2),将上一年度抽检和执法结果告知养殖生产经营单位。

四、时间安排

2013年3至10月,各示范省级渔政机构指导示范单位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执法示范工作。4月1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及列入示范的县级单位辖区内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11月,各示范省级渔政机构组织对本省(市)执法示范单位进行考核和总结,并于11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有关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邮编:100125。联系人:李博。联系电话:010-59192101。传真:59192943。电子文档请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3年水产健康养殖执法示范单位名单

2.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执法结果告知书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31日

附件:

办公厅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水产健康养殖执法示范活动的通知附件.doc

农办渔〔2013〕1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302/P020130205603985503060.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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