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届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组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届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组的通知

农办机〔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其他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为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作用,促进农机农艺融合,不断提高我国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经各有关单位推荐和审核,我部决定成立第三届“农业部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专家组组长:罗锡文

常务副组长:李安宁

副组长:任文涛、宋建农、李俊、丁艳锋、兰心敏、李刚华、舒伟军、张毅、张文毅、金千瑜、马旭

秘书长:张文毅(兼)

专家组成员:杨洪身、郑铁志、初江、刘小文、孙俊华、郭颖林、杨如辉、熊志刚、马均、梁新月、尹明玉、张琳、刘木华、刘毅、熊元芳、陈世凡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国内外水稻生产机械化等相关技术发展情况,提出加快推进我国水稻生产机械化的技术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为水稻生产机械化等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项目立项和项目实施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加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收获等技术培训工作。

(四)对主要稻区的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提供咨询。

(五)对技术发展中的农艺措施、机械装备等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农机农艺融合。

(六)承担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任务分工

专家组成员实行分片区编组。

专家组组长、常务副组长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员开展技术指导、调研交流等工作,组织起草全国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情况年度报告。

副组长分别负责北方稻片区、长江中下游单季稻片区、西南稻片区、南方双季稻片区的专家组成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专家组其他成员主要负责本省(区、市)水稻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等工作,并向分片区副组长报告本省(区、市)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情况。

四、任期安排

专家组任期三年(2013年1月-2015年12月),期间因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

五、有关要求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生产管理处具体负责联系专家组工作。专家组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请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对专家组工作给予支持与协助。请各有关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专家组工作给予支持与配合,同时应结合本地区水稻生产机械化工作需要,组建本省(区、市)的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队伍,进一步加强本地区水稻生产机械化相关问题研究、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附件: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组人员及片区编组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6日

附件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组人员及片区编组表

负责工作

姓名

职务

职称

工作单位

全国稻区

罗锡文

院士/

教授

华南农业大学

李安宁

副站长

高级

工程师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任文涛

院长

教授

沈阳农业大学工程学院

宋建农

教授

中国农业大学工学院

李俊

局长

研究员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杨洪身

研究员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郑铁志

副局长

研究员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初江

站长

研究员

黑龙江省方正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刘小文

副站长

研究员

河南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

丁艳锋

副校长

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

兰心敏

处长

高级

工程师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检验三室

李刚华

副系主任

副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农学院

舒伟军

副局长

研究员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孙俊华

处长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郭颖林

副站长

高级

工程师

安徽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总站

西

张毅

处长

研究员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张文毅

研究员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杨如辉

调研员

高级

工程师

湖北省农机局

熊志刚

科长

研究员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

马均

主任

教授

四川农业大学水稻研究所

梁新月

主任

高级

农艺师

贵州省铜仁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尹明玉

副站长

高级

工程师

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站

金千瑜

副主任

研究员

中国水稻研究所

马旭

教授

华南农业大学工程学院

张琳

室主任

研究员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

刘木华

院长

教授

江西农业大学工学院

刘毅

处长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熊元芳

副站长

教授级

高工

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陈世凡

站长

高级

工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

附件:

农办机〔2013〕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1/P020130122510928817937.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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