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农办科[2012]66号
颁布日期:2012-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

农办科[201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一个衔接、两个覆盖”的目标要求,积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确保政策项目落实到位,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71号)精神,决定于今年10月下旬开展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重点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情况。主要包括: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体制建立、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运行机制建设情况。具体检查内容涉及县级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对乡镇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职责的确立、县基层农技人员的到位、县推广机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以及农技人员聘用制度、推广责任制度、考评制度、培训制度和多元推广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农技推广服务、农技人员培训、推广基地建设、推广服务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具体检查内容涉及各县完成遴选、发布主导产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明确农技人员下乡任务和要求,制定培训计划、执行培训任务、规范培训档案,建设试验示范基地、针对高产创建或其他基地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培育示范户以及资金到位、专款专用、使用监管等情况。

(三)乡镇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资金使用等情况。具体检查内容涉及配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乡镇(区域)站数量和建设任务、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以及资金到位、专款专用、使用监管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二、督导检查安排

督导检查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牵头,有关司局和单位协助。科技教育司技术推广处具体负责督导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督导检查省份。重点检查河北、黑龙江(含垦区)、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宁夏、四川、浙江等14个省。

(二)督导检查组组成。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财务司、计划司、种植业司、畜牧业司、渔业局、农机化管理司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7个督导检查组,并邀请财政部农业司、国家发改委农经司有关人员参加。从部科技发展中心、全国农技推广中心、部财会服务中心、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抽调相关人员参加。每个组督查2个省(具体分组方案见附件),每个省不少于2个县、4个乡镇。

(三)督导检查方法。采取面上督导检查和深入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走访、座谈交流、查看台账等形式开展督查工作。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就发现的问题与当地进行交流,提出限期整改,并要求将整改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四)督导检查时间。10月15日前,所有省份开展自查工作,10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email protected],同时将纸质材料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10月22-29日,督导检查组赴相关省份开展督查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是各省要高度重视督导检查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全面细致开展自查工作,并在自查报告中体现各省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所出台的新政策和重要举措。

二是各督导检查省份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密切配合督导检查组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督导检查效果。

附件: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督导检查分组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9日

附件:

附件.doc

附件

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督导检查分组方案

一、河南、四川组:科技教育司带队,相关司局和事业单位参加。

二、湖南、山东组:财务司带队,相关司局和事业单位参加。

三、安徽、重庆组:计划司带队,相关司局和事业单位参加。

四、黑龙江、浙江组:农机化司带队,相关司局和事业单位参加。

五、江西、江苏组:种植业司带队,相关司局和事业单位参加。

六、河北、宁夏组:畜牧业司带队,相关司局和事业单位参加。

七、湖北、辽宁组:渔业局带队,相关司局和事业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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