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农办种〔2012〕4号
颁布日期:2012-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通知

农办种〔2012〕4号

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为确保2012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落到实处,满足灾后生产用种需要,我部在各省(区、市)申报种子储备计划的基础上,确定了2012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见附件1)。现将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储备责任

各有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储备工作,按照我部下达的储备品种和数量要求,及时组织承储企业将储备任务落实到位。为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储备种子“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我部种子管理局将与有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定《2012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附件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与各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

二、加强储备监管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储备种子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承储单位实行专库存储,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储备种子质量检测和安全检查,把好储备种子入库关、质量关和出库关。我部今年将适时开展种子储备、因灾受损和储备种子调用以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三、规范动用程序

因救灾需要调用储备种子的,由受灾省(区、市)农业厅(委、局)向我部提出调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用储备种子。使用储备种子的省(区、市)要及时将储备种子的动用情况报我部种子管理局。

四、加强省级储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建立健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储备监督管理和种子余缺调剂,确保生产用种安全。尚未建立省级种子储备制度的省,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快落实制度。已经建立省级种子储备制度的省,要主动公开储备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方便调用。

请各省(区、市)于2012年3月1日前将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一级合同3份、二级合同1份)和本省种子储备落实情况报我部种子管理局(见附件3),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联系人: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吕小明

联系电话:010-59193249;传真:010-59193195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2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

2.2012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范本)

3.省级救灾备荒种子情况调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农办种〔2012〕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1202/t20120227_2490698.htm

附件1.2012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1202/t20120227_2490698.htm

附件2.2012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范本).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1202/t20120227_2490698.htm

附件3.省级种子储备落实情况调查表.doc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1202/t20120227_24906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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