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督导检查的函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农办农函〔2011〕28号
颁布日期:2011-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督导检查的函

农办农函〔2011〕28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协调指导小组拟于5月中旬、8月下旬分别赴夏粮早稻重点省、秋粮重点省开展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

(一)各地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具体方案及进展情况。

(二)中央扶持粮食生产政策的落实情况,出台扶持粮食生产的配套政策。

(三)今年粮食发展目标及当前生产形势。

(四)各地开展科技指导服务的情况,包括进村入户、高产创建、丰产工程等情况。

二、分组和时间安排

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统计局、粮食局、气象局等部门牵头,共成立11个督导组,每组负责联系1-3个省份(见附件)。

第一次督导(5月中旬):由各部门部级领导任督导组组长,司局级或处级干部为成员,每组督导检查2个省份,重点督导检查夏粮、早稻和春耕生产任务重的省。

第二次督导(8月下旬):由各部门司局级干部任督导组组长,处级干部为成员,每组督导检查2个省份,重点督导检查秋粮生产大省。

农业部将派1名熟悉业务的同志参与各组督导。

三、其他事项

(一)每次督导时间要求在1周内完成,具体行程由各督导组与有关省衔接,请各省(区、市)政府办公厅做好协调工作,明确牵头接待单位,并安排熟悉情况的同志参与督导。

(二)督导组要深入夏粮、早稻和秋粮主产县市和乡镇,进村入户到田,确保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三)督导结束后形成调研报告,1周内报送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潘文博,电话:010-59193352、59192865(传真),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督导分组安排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督导分组安排

部门

省份

农业部

山东、河南、黑龙江

发展改革委

江苏、安徽、吉林

财政部

湖北、湖南、辽宁

水利部

陕西、甘肃

科技部

河北、山西

国土资源部

广东、广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川、重庆

监察部

浙江

统计局

新疆、内蒙古

粮食局

江西

气象局

云南、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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