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农办医[2016]29号
颁布日期:2016-05-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农办医[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实2016年4月15日农业部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兽用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全面提高兽用疫苗质量保障能力,经研究,我部决定召开全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现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6年5月6日(星期五)下午3时。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设在农业部机关大楼1101会议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设分会场,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可设分会场。

三、会议内容

(一)山东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介绍兽药监管工作经验,福建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介绍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监管工作经验。

(二)农业部于康震副部长作重要讲话,安排部署兽用疫苗监管工作。

会议由国家首席兽医师张仲秋同志主持。

四、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农业部有关领导同志,政法司、市场司、计划司、财务司、科教司、畜牧业司、渔业渔政局、监管局、驻部纪检组负责同志,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有关人员。

(二)分会场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同志,兽用疫苗生产企业、有代表性的兽用疫苗经营企业负责人。其他参会人员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各单位,请于5月4日前将参会回执(见附件1)传真我部兽医局。

(二)会议通过农业部地面专网系统双向传输,请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做好分会场会议组织工作,召集相关人员与会。有关要求见附件2。

联系人:林湛椰张立志

电话:010-59192858,59192888

传真:010-59191652

农业部视频会议室

联系电话:010-59193035,59193037

附件:1.全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主会场参会回执

2.农业部视频会议分会场布置及相关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附件1

全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主会场参会回执

单位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务

手机

附件2

农业部视频会议分会场布置及相关要求

一、分会场不设主席台,请与会人员提前15分钟在会场正对摄像镜头和主屏幕集中、整齐就座,主要负责同志坐在前排中间。

二、分会场背后悬挂红底白字会标,内容为“全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视频会议XX省分会场”。

三、分会场摆放桌签,尺寸适中,红底黑字,华文新魏字体。桌面不摆放矿泉水,桌面和地面不摆放花草绿植、不摆放本省(区、市)的名牌。会场要求灯光明亮,视频清晰,背景简洁庄重,不悬挂、张贴、喷涂、书写、投影广告性及其他图案标识和文字。

四、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关闭手机,不得随意走动,注意保持会场秩序。

五、请各分会场配合主会场提前做好视频会议设备调试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视频会议系统维护保障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对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六、各分会场提前4小时布置完毕,分会场预先准备好全景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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