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以色列、丹麦、西班牙、荷兰等国舞蹈团到广东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09〕931号
颁布日期:2009-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以色列、丹麦、西班牙、荷兰等国舞蹈团到广东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931号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粤文请[2009]8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广东星海演艺发展有限公司邀请下列外国舞蹈团到广东演出:

以色列特拉维夫苏珊娜·德拉儿舞蹈中心一行14人,演出时间为2009年7月25日至26日;

丹麦MancopyDansekompagni舞蹈团一行7人,演出时间为2009年7月28日;

西班牙可博斯米卡舞蹈团(CobosmikaCompany)一行4人,荷兰2动舞蹈团(2moveDanceCompany)一行3人,演出时间为2009年7月30日。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审定演出节目,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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