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关于组织律师参加2012
全国律协关于组织律师参加2012-2013年度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全国律协关于组织律师参加2012-2013年度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西部地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全国律协投入专项经费,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动了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为西部地区律师提供免费远程培训。为充分发挥该项目的优势和特点,取得更好的培训效果,现就继续开展2012-2013年度西部律师远程培训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律师入网学习
2012-2013年度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的起始时间为2012年7月1日,期限为一年。已经申请加入“全国律协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的西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律师协会所属律师及实习人员均可通过中国律师培训网(http://www.aclaedu.cn/)登录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免费学习相关课程。参训律师及实习人员的年度学习截止时间由各省(区、市)律师协会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实习考核的时间来确定。
2012-2013年度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的课程内容将有所更新,各入网律师协会要积极宣传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的优势和特点,鼓励律师入网学习高质量课程,同时要根据本地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时间,在次年度考核前合理计划、科学管理和安排本地律师网络培训的内容和时间,以免造成网络培训人数过于分散或集中而导致网络资源浪费或冲突。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培训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网络培训监督管理机制,对律师及实习人员参加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制定明确的学习计划和严格的考核要求,大力提高律师及实习人员的学习热情,充分利用中国律师培训网开展律师培训工作。2012-2013年度,各入网律师协会要确保本地区每名执业律师参加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的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
集中培训是提高实习人员综合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手段。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要求,实习人员在一年的实习期内,必须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一个月的集中培训,但由于条件所限,西部的部分地区完成一个月的面授集中培训存在很大困难,其中有些律师协会已经开始采取面授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来组织开展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并取得较好效果。今后,集中培训未能达到一个月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充分利用全国律协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将面授培训与远程教育相结合,开展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活动,完善集中培训工作机制,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
各入网律师协会应当将所属地区的律师及实习人员参加中国律师培训网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所取得的培训课时,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习人员集中培训考核的内容。中国律师培训网将根据各地律师协会的要求,及时将律师和实习人员接受培训的时间、考核成绩及其他统计资料提交给有关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要根据中国律师培训网的网络培训报告及相应统计数据,对参训人员进行监督、考核与认证。
三、充分利用网络远程培训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轮训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扎实开展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轮训工作,是今年律师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国律协曾于今年4月下发通知,就律师行业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开展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轮训工作作出安排(律发通〔2012〕20号)。为方便偏远、欠发达地区律师学习高质量培训课程,全国律协在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中将增设“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律师培训专栏”,对西部律师免费开放。专栏定于8月下旬正式开通,各地律师协会届时要组织律师积极参加学习,充分利用网络远程培训的方式,完成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轮训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对每名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轮训一遍。
在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运行期间,请各地律师协会将对中国律师培训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全国律协。如遇有网络技术问题或者需要设定远程培训考核内容、索取网络培训报告及统计数据等相关问题,可与中国律师培训网的运营单位——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联系。
全国律协联系人:李鲲
联系电话:010-84020218
联系传真:010-64056110
E-mail:[email protected]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张思思
联系电话:010-82668266-813
联系传真:010-82667121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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