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号:国机采字[2009]11号
颁布日期:2009-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09]1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精神及国家节能政策法规,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9-2010年度空调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9-2010年度空调协议供货商(名单见附件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民用空调、商用空调及精密空调,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应执行本通知。

(二)本期空调协议供货采购的产品种类包括:

1、普通民用空调。指5P(含5P)以下分体壁挂机、分体柜机及一拖一式天井机(含一拖一式天花机、吸顶式和嵌入式空调)。

2、特殊民用空调。指5P以下(含5P)基站空调、普通机房空调。该类空调具有来电自启动、远程监控、双机切换等功能,并且能够连续运转30000小时以上。

3、商用空调。指4P以上(含4P)、7P以下(含7P)一拖多式空调和8P(含8P)以上、20P(含20P)以下多联式空调。

4、精密空调。指制冷量为7KW以上(含7KW)、110KW以下(含110KW)的恒温恒湿精密空调。

(三)采购单位单次采购空调在12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和机型内进行选择;单次采购空调在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的,应将具体需求报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组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化整为零,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转变为协议供货方式实行。

(四)本期协议供货未涉及的民用空调、商用空调及精密空调,应当交由采购中心依照其它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执行期限

(五)本期空调协议供货执行期限从2009年5月18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

(六)本期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各协议供货商将按照服务承诺书(附件二)为采购单位提供空调送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供货商名单、联系方式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最高限价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空调协议供货专栏。

三、采购价格

(七)采购单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后,可以查看中标产品的政府采购零售价格和工程价格。该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与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也可在中标品牌、机型内进行二次网上竞价,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二次竞价不限购买数量,参与范围也不限于协议供货代理商,但是采购预算金额应低于120万元。

(八)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中标产品在一定期间针对全国、省、市、县、区等范围进行促销活动且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时,相同范围的采购单位应当在相同期间享受同等优惠,活动期过后可恢复协议供货价格。

(九)除管线可按实际长度收费外(标配管线不收费,只收实际超出部分的费用),协议供货商应当免费送货,免费安装,免费提供设备运行所必需的各种附件,包括室外机安装支架、配管等全套附件,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管线收费标准按照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价格执行。

四、采购程序

(十)采购单位采购空调,需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空调协议供货”专栏,进入“采购用户平台”选择空调品牌、规格、型号,下载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当地协议供货代理商。供货商收到确认单后,按照采购单位要求的安装时间和地点送货、安装。

采购单位如需详细了解供货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点击“空调协议供货”专栏,进入“采购用户平台”查询。

(十一)采购单位采购空调应在要求安装时间前2天通知供货商。空调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十二)采购单位因采购批量较大或其它原因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可自行与供货商协商签订。

(十三)采购单位负责对安装的空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供货商提供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向供货商付款,供货商开具发票。

(十四)验收单和供货商开具的发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统一由财务部门入帐。验收单一式两联,由供货商从网上下载打印,第一联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货商留存。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核查其真实性。

(十五)恒温恒湿精密空调允许购买进口产品,但采购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应当注意查验供货商的报关手续是否齐备,包括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和海运单等。

五、特殊情况的采购

(十六)采购单位未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查到当地协议供货商名单的,应先向协议供货商总协调人进行联系,确实无法供货的,采购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于中标品牌和机型范围内,进行网上竞价,但是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采购完成后,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填写下载验收单。

(十七)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采购协议供货中标机型,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产品的,应在报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其中普通民用空调及商用空调除经财政部批准外,仍应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采购节能空调,清单范围外的空调不得采购。清单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清单的调整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的最新公布为准。

(十八)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情况下,采购单位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可以自行采购,但应将采购产品型号、供应商报价及发票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采购中心备案。

六、权益保护

(十九)采购单位在空调采购过程中,可按照协议供货商的服务承诺,对其产品价格、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二十)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空调,不得向中标企业和供货商提出不合理要求。空调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供货商结算费用。

七、违规处理

(二十一)采购中心负责对协议供应商进行监督和考核。协议供货商有下列行为的,采购单位可向采购中心书面投诉,采购中心核实后,将按照协议约定,责成协议供货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财政部对其进行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采购单位空调采购的;

2、向采购单位销售未列入清单的普通民用空调或商用空调,或者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特殊民用空调或恒温恒湿精密空调的;

3、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提供假冒伪劣或不合格空调产品的;

4、不按协议规定执行中标价格,擅自提高空调价格,或向采购单位额外收取费用或在中标机型促销期间未给予采购单位同等优惠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十二)各单位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4961

传真:010-8308497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

http://www.zycg.gov.cn/pubnews/ktcg/ktcg/2009-5-15/20095151622057593.htm

2.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服务协议

http://www.zycg.gov.cn/pubnews/ktcg/ktcg/2009-5-15/20095151621028119.htm

3.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投诉表

http://www.zycg.gov.cn/pubnews/ktcg/ktcg/2009-5-15/20095151620063383.htm

4.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服务承诺书

http://www.zycg.gov.cn/pubnews/ktcg/ktcg/2009-5-15/20095151620063383.htm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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