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邵阳市域东部城镇群体系规划(2014-2030)》的决议

颁布单位:湖南省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邵阳市域东部城镇群体系规划(2014-2030)》的决议

2014年11月25日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邵阳市域东部城镇群城镇体系规划(2014-2030)》编纂工作的情况报告,审议了《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邵阳市域东部城镇群城镇体系规划(2014-2030)》。会议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城市总体规划和邵阳市域东部城镇群体系规划结合了我省、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定性定位准确,目标切合实际,发展方向可行,土地利用合理,城市空间协调;东部城镇群体系规划发展定位科学,主要功能清晰,城乡发展规模合适,空间总体格局的“一核四心、两带一廊、一环多镇”符合我市实际,城镇规模等级结合适当,各类产业布局和综合交通规划具有可行性。会议原则同意《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邵阳市域东部城镇群城镇体系规划(2014-2030)》,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按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会议要求,上述两个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认真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因情况发生变化需修改规划方案的,应依法按程序办理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实施。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