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2014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决定自本决议公布之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全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议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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