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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4第14号)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于2014年5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17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三、将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流动人口暂住证”修改为“流动人口居住证”。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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