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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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