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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3年第122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省政府令第12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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